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眉山国投集团2024-2025年宣传视频制作服务采购询价公告
各供应商:
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眉山国投集团2024-2025年宣传视频制作服务项目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眉山国投集团2024-2025年宣传视频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单位: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三)采购内容:视频制作(60S以内)、视频制作(120S以内);
(四)采购限价:单价限价,视频制作(60S以内)单价限价金额为5000元(含税价格),视频制作(120S以内)单价限价为7400元(含税价格);
(五)服务期限:1年;
(六)服务要求:负责视频内容策划、拍摄脚本及文案编写,负责拍摄视频、航拍等;提供达芬奇、AE、Final cut等视频特效设计制作;
(七)交付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186号5栋1单元。
二、与询价相关的要求
(一)询价响应供应商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应标方式
(一)凡有意参加供应商须于2024年 9 月 18 日 10 时前在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招采中心进行网上报名(注册、报名详见招采中心-帮助文档-供应商注册操作指引和供应商报名/报价/投标流程操作指引)。
(二)供应商缴费后将报名费缴纳凭证扫描成图片上传至报名网站(超过截止报名时间未上传视为报名未成功,报名费不予退还),采购人予以确认后,由供应商在线上自主获取采购文件。
(三)报名结束后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经财务核实,报名费未到账的供应商视为报名未成功,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报名费用缴纳账号如下:
户 名: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
账 号:2313 3991 1910 0508 528
文件售价:100元/份,报名资格不得转让,报名费用缴纳时备注公司名称简称+眉山国投集团2024-2025年宣传视频制作服务采购(未备注公司名称和项目名称视为报名未成功)。
需开具报名费发票的,请按招采中心平台门户网站“常见问题”中“报名费开票流程”的相关指引进行操作。
(四)报名成功后,可使用浏览器通过眉山国投集团官网进入招采中心登录后进行报名后再报价,请务必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线上报价。(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Microsoft(微软)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若使用360浏览器出现文字重叠的情况请将浏览器切换到兼容模式),注意事项:报价时请以单价金额(含税)进行报价,并附报价清单。
(五)请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照附件格式,将相关资料扫描为电子档在报价时上传附件。
四、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禁止供应商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约定好的视频制作服务,包括拍摄素材不足、人员及拍摄时间和环境等问题。
(二)供应商中标后需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不限于现金、支票、保函,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选择顺延或重新招标的方式重新确定中标人。
(三)付款方式:采购方与供应商按季度进行结算,供应商根据结算单金额开具等额增值税专业发票,采购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货款。
(四)供应商在提供清单之外的拍摄服务时,需由采购人进行市场询价,并以其中最低价作为供应价格。
(五)报价金额包含人工、设备、设计及制作、专业软件费用、商用素材购买及使用,将不再另外结算费用。
(六)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采购方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收到澄清要求后2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方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五、中选原则
供应商根据需求表,报出一次性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提供60S或120S大型国有企业视频宣传片、系列宣传视频成片各一份,单价合计金额最低的作为成交候选人。若出现多家最低价,则最先报出最低价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孔老师
联系电话: 18683346650
附件:1.承诺及声明函
2.报价函
3.视频制作服务报价清单
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 9 月 14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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